什么是股權?股權包含哪些內容?一篇文章講明白!
1 到底什么是股權?
我們先來看一下股權的定義: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
股權是股東基于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并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那么這項綜合性權利,到底包含哪些子權利呢?
一類權利是自益權,也就是只對自己有好處的權利。
比如股利分配請求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股份轉讓權、股票交付請求權、股東名冊變更請求權、新股認購優先權、股份回購請求權等。
還有一類權利是股東的共益權,也就是對所有股東都有影響的權利。
包括:表決權、提案權、質詢權、累積投票權、會計賬簿查閱權、公司設立無效訴權、公司合并無效訴權、公司解散和重整請求權、董事監事解任請求權、代表訴訟提起權、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和召集權、臨時股東大會自行召集權與主持權、股東會與董事會決議無效確認訴權、股東會與董事會決議撤銷訴權等,很多權利。
所以,你看,股權的本質其實是一束權利的集合,而不是單一權利。 就像花一樣,它是一束,不是一朵。 股權的背后代表的是股東對公司的一系列權利。 簡單的梳理一下,我們將股權的權利本質總結為三項,也就是股權可以分解為三大權利,這三大權利也希望企業家能夠牢記于心,運用到自己的企業。 這三項權利就是:身份權、財產權、公司治理權。 身份權,顧名思義,涉及到股東資格的; 財產權,涉及到股東的資產收益的; 公司治理權,涉及到參與經營和管理的權利。 這三項權利,就是股權背后的秘密。 我們一一來說明。 2 身份權 身份權就是你的股東資格。 股東與公司到底是什么關系呢? 沒有股東,就沒有公司,先有股東,而后股東出資成立了公司。 但公司成立后,股東與公司,財產分離,人格獨立。 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并對外獨立承擔責任。 所以說,股東是股東,公司是公司,但股東擁有公司的所有權,股東因為其出資行為而獲取了股東資格和身份權。 也就是說,作為股東出資的對價,股東享有公司的股權,公司通過簽發出資證明的方式來證明出資人的股東權利。 這是公司的義務,公司不能拒絕簽發。 身份權是其它一切權利的基礎,沒有股東身份權,那自然也就沒有財產權和治理權。 比較值得一提的是,大量前期合伙人對于股東的身份權意識比較模糊,接受創始人的口頭承諾或簽署空頭協議,最后公司發展起來后,遭到毀約或出局的情況非常多。 在此提醒合伙人,要充分注重自己的股東身份權的保護。 3 財產權 財產權具體上可以細分為分紅權、資本利得權、剩余財產索取權。 分紅權指的是公司的利潤,在繳納了稅款,提取了法定公積金后的盈余,可以向股東分配。 資本利得權,也就是股權的增值收益權。 如果你的公司成長性比較好,可能今年企業估值500萬,明年就可能在資本市場估值2000萬,那么相應的股權份額對應的市值增長,就是增值收益,這部分收益可能與分紅無關,但同樣也是股東的財產權利,叫資本利得權,就像你在二級市場買股票上漲獲利是一個道理。 4 公司治理權 我們前面提到過,成立公司后,一般從上到下,會有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層,在資本市場上通常被稱為“三會一層”。 規范治理的公司,一般要通過這三會一層來進行公司的決策,這是就是現代公司的治理架構。 股東的公司治理權,就是通過三會一層來參與公司的管理。 第一項:參與重大決策權也就是表決權。 股東并不是具有重大決策權,而是參與重大決策權,根本的差異就在于股東只能通過股東會來行使這項權利。 如果股東不具有股東會的控制權或者其它大部分股東的想法與自己不一致的情況下,股東的意志是實現不了的。 可以分為幾個方面: 投資經營決定權,在經營和投資計劃這些大事由股東會來決議; 人事決定權,指的是董事會、監事會里的重大人事決定權,而不是公司執行層面的人事權; 重大事項審批權,指的是董事會、監事會提交的重大決策事項的最終審議審批; 重大事項決議權,指的是特定的重大事項,比如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等事項的決議; 公司章程修改權,也就是修改章程,只能由股東會來決議修改,其它機構沒有權利。 第二項:選擇和監督管理者權 這一項權利是股東會職權中,人事決定權的具體表現。 股東可以通過股東會,選舉董事會董事或監事會監事,然后再通過董事會任命經理層。 并通過監事會監督董事會和經理層的工作。 這就是選擇和監督管理者權,同樣的,股東只能通過股東會來行使此權利。 現代公司制度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管理層對董事會負責,股東通過股東會行使選舉、監督董事和管理層的權利。
第三項:知情權 這個很容易理解,股東作為公司的出資人,有權對公司的經營現狀有所了解。 但是股東不是說想查賬就查賬,也是要通過一定程序才能行使權利,要通過書面申請,說明查閱的目的,才能按規則進行查閱。 這一項權利也是有限制的。 第四項:提議、召集、主持臨時股東會會議權 既然股東最終是通過股東會來行使權利,那么就要保障股東會的正常召開才可以保障股東的權利。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通過這樣的會議程序和制度,小股權也可以提議、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會,來表達自己的意見和建議,形成一種正常參與治理的有效方式。 第五項:關聯交易審查權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 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這一項權利,可以讓股東通過股東會或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權利,避免其它股東侵犯公司利益,通過公司向自身輸送利益的行為發生。 第六項:決議撤銷權 就是說,如果股東認為,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這項權利,可以保障股東自身的利益受到法律的保護,通過決議撤銷權,讓不合理的決議不生效。 第七項:退出權 正常情況下,如果股東退出或轉讓股權,要其它股東半數同意方可轉讓。 但如果公司股東會做出違反股東利益的行為,股東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行使單方面的股權回購請求權,也就是退出權。